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湖北省外资研发中心釆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核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的, 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 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 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独 立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或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 研发部门。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备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 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 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 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 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 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 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 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 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 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 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 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 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 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第四条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 材料:
(一)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
(二) 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 营业执照及部门(分公司)设立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 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研发总投入专 项审计材料;
(四)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 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五) 设备购置情况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设备金额原值、 购置合同编号、交货期限)。
以上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与纸质申报材 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 引)一并提交。
笫五条资格审核流程
(一) 外资研发中心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合格名单;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就初审合格名单征求同级财政、 税务和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意见,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 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三)对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 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商务部,同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 布。审核认定工作应在申报截止之日起2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工作。 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 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外资研发中心的资格审核流程参 照本办法第五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用品进口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告海关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应 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 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 次的名单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 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 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 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表 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 口关税手续;
(三)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变更发 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报送时间,纳入当年或下一年度 新增申报,征求同级财政、税务和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意 见,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 受政策。核定结果与当年经核定新增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一道,函告有关部门;
(五)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 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 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 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 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一经查实,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 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 31日。
附表1.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表
2.“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 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附表1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表
研发中心名称 | |||||
所属地(市/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研发中心性质 | □ 独立法人 □ 内设部门/分公司 | ||||
联系人 | 手机 | 邮箱 | |||
经营范围 | |||||
研发领域 |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 □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 ||||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事 | ||||
累计采购设备 原值(万元) | 进口设备 | ||||
采购国产设备 | |||||
总计 | |||||
本单位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单位保证提交的所有副本资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
附表2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 况 表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海关代码 | |||||
申报进口时间 | 年 月 日 | ||||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 海关报关单(编号:______________)、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元。 | ||||
进项税额 抵扣情况 | 经审核,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尚未申报抵扣。 | ||||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局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