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十堰市商务局网站信息内容的更新由网络管理工作人员完成。凡上网的信息,上网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
第二条 网站信息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工作信息,要及时采集、更新、发布,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网上信息丰富、真实、及时、有效。
第三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要确定专门的信息报送员一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报送信息时,须由各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原则上不超出本单位、本科室管理职能和业务范围,如信息出现时效已过、语句不通、措词含糊等情况,市商务局将有权不予发表。
第四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以商务工作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上网发布信息实行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填写信息上网审批单,建立上网信息登记台账。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机关秘密的相关资料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七条 凡是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