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商贸领域经营者的一封信——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备案工作

日期: 2026-07-02 18:04:31
来源: 十堰市商务局

全市各商贸领域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环境,现就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您确认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凡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行业类别见附件1)经营者,已发行或计划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均须按规定办理备案。

二、发卡前请满足基本条件

经营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类型及对应机关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湖北省商务厅备案。

2.规模发卡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十堰市商务局备案。

3.其他发卡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时间提醒

1.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经营者,应自开展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2.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尚未备案的经营者,应于本提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逾期未备案的经营者,将依法处理,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五、发卡金额上限请注意

1.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六、备案材料清单

1.所有发卡经营者需提交《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规模发卡经营者还需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实体卡及虚拟卡样本、业务与资金管理制度、购卡章程协议、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存管协议

3.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还需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及售卡企业清单、股权关系说明或商标权证明。

七、未备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发卡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向社会公示,并纳入跨部门联合惩戒,影响企业信用。

八、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我们已经为您整理了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您可致电获取指导和帮助。

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2.市县咨询联系方式


十堰市商务局

202672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附件2

市县咨询联系方式

单 位

办公电话

十堰市商务局

8800290

丹江口市商务局

5229185

郧西县商务局

6229469

竹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4227628

竹溪县商务局

2726365

房县商务服务中心

3220223

郧阳区商务局

7725968

茅箭区商务局

8795667

张湾区商务局

8452926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8319881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经济和信息化局

507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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