绷紧燃气“安全弦”,守法用气保平安 ——致全市餐饮等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

日期: 2026-06-25 10:20:34
来源: 十堰市商务局

燃气安全事关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餐饮行业人员密集、用气量大,风险尤为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现就安全用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责任。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二、规范使用设施。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专用连接管,及时更换淘汰或过期设备。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迁移燃气设施。

三、严禁危险行为。严禁在地下室、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不得加热、摔砸、倒灌燃气气瓶;燃气泄漏时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或现场拨打电话。

四、安装报警装置。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五、保护燃气设施。不得侵占、毁损燃气管道及安全警示标志。发现隐患或事故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相关部门。

六、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摘录)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专用连接管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加强对管理、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调压器和燃气气瓶;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六)加热、摔砸、倒置燃气气瓶或者拆卸、改装、拆修燃气气瓶、瓶阀及附件;

(七)擅自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和颜色标志;

(八)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倾倒残液;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室内燃气泄漏时,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在漏气现场拨打电话;

(十二)其他使用燃气危害安全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安全事故以及盗用燃气、毁损燃气设施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五十六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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