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名 名称 | 收费 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十堰市 商务局 | 本级 | 政府 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涉企 保证金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 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 政府制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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