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2-16 16:33:15
来源: 秦楚网

日前,随着《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系列政策落地,二手车市场变得更加规范化。现围绕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二手车统一发票管理、二手车转让登记四个步骤涉及的关键政策要点予以解读。

第一步: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

主管部门: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1、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备案的企业如何核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企业登记时,若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可勾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经营范围可勾选“汽车销售”,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按照各区商务规划严格控制增量。

企业登记业务咨询电话

◆股份公司登记:0719-8418654

◆茅箭区企业登记:0719-8769226

◆张湾区企业登记:0719-8512151

◆十堰经开区企业登记:0719-8363216

◆武当山特区企业登记:0719-5669325


第二步: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

主管部门:十堰市商务局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如何备案?

凡经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进入商务部官网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login),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2、如何进行二手车交易信息填报?

已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应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并按规定逐车、实时、准确地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讯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并于每月15日之前,填报企业上一月度销售统计报表。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

市商务局咨询电话:0719-8800232。


第三步:二手车统一发票管理

主管部门:十堰市税务局

1、直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纳增值税有哪些管理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自然人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平台获取交管部门限制名单,限制名单内的自然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系统会自动监控无法开具发票。

市税务局咨询电话:0719-8110404。


第四步:二手车转让登记

主管部门:十堰市公安交管局

1、二手车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小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1)经商务部门备案且备案信息已交换到车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使用性质包括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等)转让登记时,公安车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新行驶证和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二手车临时号牌,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对跨辖区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制作转递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不单独签注牌证,转入时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一并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二手车临牌。

(2)对不属于备案销售企业待销售二手小客车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转让登记,不予签注。对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请使用机动车号牌的,符合规定的,在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不再发放二手车临牌。

(3)对备案销售企业在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车辆应处于检验有效期,核发二手车临牌有效期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检验有效期。已申领二手车临牌待销售二手小客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可以在申领检验标志后,按规定再次申领二手车临牌。

(4)对二手车临牌超过有效期或者在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损毁,再次申领二手车临牌的,制作《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交备案销售企业代理人确认签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核查二手车临牌核发次数、检验有效期,符合规定的,签注发放新二手车临牌。备案销售企业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互联网服务平台再次申领二手车临牌。

(5)对申领临牌超过3次、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或者同一小客车在备案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二手车临牌,告知提示备案销售企业可以通过办理变更备案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备案销售企业申领机动车号牌时,不再重新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备案销售企业申领机动车号牌的,还应当符合汽车限购地区有关规定。

(6)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2、《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针对个人交易、跨地迁入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1)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自动将其纳入限制人员范围,并通过现有地方公安机关与省级税务部门之间的车辆购置信息专线交换平台实时交换至税务部门。

(2)持有时间以机动车办理转让登记时间为计算依据,但对2022年内交易并开票、2023年办理转让登记的,不纳入限制范围;二手车为《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不包含电车和轮式专用机械。

(3)对原机动车所有人属于限制人员,且二手车交易、开票在限制人员信息生成之后的,机动车登记系统不支持继续办理业务,并提示“请告知申请人,机动车原所有人在本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已达到3辆及以上,不予继续办理业务。”

(4)2018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十商发(2018)3号】文件,从2018年1月4日起,全面取消了我市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凡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一律不限制转入,同时,对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外地转入车辆,一律不再进行环保检验,直接办理转入登记;对于申请转出十堰辖区的机动车,只要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一律办理转出登记。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719-887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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