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9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081037/2020-114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17:47:41
发布机构
十堰市商务局
文号
十商函〔2020〕32号

 

尊敬的梁大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市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培植龙头企业”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财政、供销、税务等部门,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开展再生资源行业调研工作,谋划龙头企业培植事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7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该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二)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十堰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要求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退税工作。其中,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享受退税比例30%。

二、龙头企业培植情况

(一)科学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遵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局邀请中商商业发展规划院编制《十堰市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回收)定点规划(2019—2035年)》,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园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等进行科学谋划布局,依托十堰市现有的国家级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基地——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全面提升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水平,力争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再生资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二)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及附加值。十堰市是全国文明的汽车城,报废汽车势必是个巨大的宝矿,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我们组织行业企业积极扩大生产交易规模,开展对废钢、废铝、废塑料分类、分拣等初级回收加工再利用。十堰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报废汽车零部件分拣加工、装备再制造,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及附加值。

(三)依托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培植龙头企业。规范城乡回收网点,打造成鄂豫陕渝毗邻地区的“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加工中心”,服务于十堰市省级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以市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龙头,依托鄂西北最大的再生资源产业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加工、综合利用和拆解业务,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成鄂西北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加工区域中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完善《十堰市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回收)定点规划(2019—2035年)》,并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商务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分类建立高效回收体系,大力推进园区建设,支持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建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对加大同发改、商务、供销、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向上争取再生资源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积极性,提升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竞争力。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展招商引资,优先引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深加工,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吸引外地的企业到十堰合作投资,同时扶植市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回收加工企业和经营大户,尽快做大做强,壮大龙头企业队伍,以加工带回收、促利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开放平台。

                         十堰市商务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