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5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081037/2021-2796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11:30:19
发布机构
十堰市商务局
文号

刘成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十堰城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营商环境的建议》已收悉。现综合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等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对于规范和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底以前,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共9家,其中城区3家。2020年6月1日,市商务局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事项移交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12月、2021年2月,分两次告知我局城区新增二手车交易市场4家、1家。即:全市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14家,城区8家、县市区6家。

二、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市行政审批局表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明确提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涉及整合事项的相关登记证和备案事项不再办理,企业直接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务。对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且,《省工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鄂工商注〔2018〕50号)文件,已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列入《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据此,二手交易市场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另行申请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目前,我市城区企业登记业务(股份公司除外)已下放至各区,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为进行业务指导。该局要求各区在企业登记过程中依法依规办理业务,对已进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时函告市直有关部门。

三、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

近年来,针对我市二手车市场存在的问题,市商务局开展走访调研,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公安、税务、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提案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联合各有关部门强化监管,督促二手车经营者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清理整顿占道经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店进行调研,商讨对车辆占道展示、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和城市空地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引导相关的企业和门店迁入正规二手车交易专业市场,逐步迁移消化散落在主次干道上的“小、微”二手车交易门店,从源头上解决二手车占道经营影响通行秩序、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问题。

三是加强税务监管。严格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拍卖企业,按照“一车一票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备査,规范二手车交易涉税行为。对于二手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造成不征或少征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强化信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落实二手车交易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信息公示、共享、约東。完善二手车市场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诚信、合规经营。

刘成龙委员,非常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真诚的欢迎您今后一如既往的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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