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1081037/2023-4317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商贸、海关、旅游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15:07:37
发布机构
十堰市商务局
文号
十商执罚决(2023)第003号

当事人:吴波

身份证件号码420322198********A

住所(住址):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郑家湾

2023年5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安全排查中,发现鄂C9J112号牌油罐车正在给东风商用底盘车加油,本机关于5月30日对车主吴波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车辆为十堰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油。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具体有《湖北省十堰市商务局现场检查记录》、对吴波的《问笔录》、微信交易明细截图、检测报告、称重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凭。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吴波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和没收油罐内剩余柴油710升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