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情况:十堰凯泽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江秀梅,营业场所:十堰白浪开发区东城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99331909M。
案件情况:2023年5月29日14时左右,接群众举报,反映十堰龙门工业园龙门五路一停车场内有撬装式加油装置给车辆加油,存在安全隐患,请市商务局核查。市商务局执法人员15时左右赶到现场。发现该停车场内设置一套撬装式加油装置,该装置内有一台加油机。经询问该场所从业人员王某某得知,该撬装式加油装置内储存柴油,给十堰凯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加油。经核查,该公司未对加油员和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员工无证上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办理情况:十堰市商务局于2023年5月30日经过审批立案调查,指定孙海平、涂星2名同志为办案人员,2023年6月9日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相关规定,拟对十堰凯泽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6日,案件通过法制审核,6月8日上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同日签批同意。
2023年6月9日,市商务局下达《湖北省十堰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商执法决〔2023〕第002号),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上岗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相关规定。鉴于涉事公司负责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且以上安全隐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该公司表示服从处罚,并于2023年6月13日下午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