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情况:十堰宝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加油站,负责人:周丽,营业场所: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MABUU36G5M。
案件情况:十堰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10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存在站内食堂厨房使用液化气做饭,未配置灭火器、罐区观察井无标识,需要加装警示标识等11安全隐患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间收到郧阳区商务局关于该企业相关隐患问题已整改到位报告。2023年2月13日十堰市商务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隐患问题整改“回头看”,检查发现该站相关隐患问题未整改,同时在复查中又发现站房用塑料壶装汽油(92#)、站房付款开票处使用电取暖器(小太阳)取暖等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相关规定。
办理情况:十堰市商务局于 2023年 2月 16 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执法支队李波、孙海平等2名同志为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于2023年3月8日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拟对十堰宝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加油站作出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9日十堰市商务局案件审核通过,同日上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月10日签批同意。
2023年3月10日到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加油站直接送达《湖北省十堰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十商执罚告〔2023〕第001号),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截止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未要求听证。
2023年3月17日14时37分在十堰市人民南路12号十堰市商务局203室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湖北省十堰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商执法决〔2023〕第001号),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以上安全隐患问题未产生严重后果,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较小,且以上隐患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表示服从处罚,并于2023年3月17日下午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
2023年3月20日依法制作《湖北省十堰市商务局结案审批表》,申请结案。